9月27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相关内容,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近年来,我省针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增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内容,对煤矿瓦斯、水害预防治理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对矿井防火和建立自然发火监测预警系统作出规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及燃气使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条例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掌握生产动态、有效管控风险和及时发现处置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对社会监督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家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作了规定,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协助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作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条例对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