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固废库房 (废弃锅炉房)架设动力电缆通向厂外相邻单位,为其提供动力用电,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