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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以案警示,安全生产领域8起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索  引  号: hzyjglj000/2024-000868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14:42
来       源: 执法支队 发布机构: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概述:

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件及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了特种作业及安全生产资格证件方面突出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安全评价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规范了全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为。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法治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使用过期证件或伪造证件上岗类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洋县某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庞某未取得电工作业证,擅自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企业处一万元罚款。

案例二  西乡某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0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西乡县某工贸企业员工李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无焊工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整改,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郑区某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件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持有的特种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为伪造证件,于当天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现场对伪造证件进行了查扣。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特种作业人员王某个人处两千元罚款。

案例四  城固县某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使用过期特种作业证件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开展“三类人员”持证专项治理检查时发现,某建材企业机修车间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脱审,仍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7 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

二、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使用过期证件上岗类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 城固某加油站安全员无证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到城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和“三员”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后,新任职安全员熊某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从事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半年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留坝某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过期证件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留坝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茅某未持有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未能提供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勉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使用过期安全资格证件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勉县某加油站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主要负责人站长郑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三、安全评价机构类违法行政处罚案

案例八  某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加油站换证申请资料时,发现由贵州某评价机构对某加油站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且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16-262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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