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zyjglj000/2025-000758 | 发布时间: | 2025年07月31日 08:39 |
来 源: | 执法支队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
内容概述: |
【标题】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对汉台区某工贸企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 未落实主体责任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1日,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汉台区某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通过处罚企业主任负责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从而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