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zyjglj000/2026-000097 | 发布时间: | 2026年04月02日 14:33 |
| 来 源: | 执法支队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汉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4日,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勉县勉阳街道办某院内停放一辆面包车,车内改设塑料储罐一个,疑似存有油品,并配套附设加油机、计价器和电瓶,执法人员在院内还发现地埋油罐一个。经检测确认,车载罐内存储0#柴油142.36升,地埋罐存储95#汽油0.83吨。
【处罚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柴油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对杨某某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0.6万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案件评析】
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柴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油品品质和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确保油站及油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存在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设施设备十分简陋,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消防设备也往往不符合标准,易发生严重后果,有很大的现实危险性。本案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从严办案,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消除了重大风险隐患,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