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zyjglj000/2026-000158 | 发布时间: | 2026年07月09日 10:59 |
| 来 源: | 执法支队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应急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
2026年5月3日11时56分许,勉县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LNG加气站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6.4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立即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燃气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类账,细化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勉县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和勉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汉中勉县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反复勘验现场、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调阅视频、模拟推演、讨论分析,还原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建议。
经调查认定,汉中勉县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员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勉县联盛加油加气合建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隶属于勉县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位于勉县周家山镇联丰村108国道黄泥岗转盘西南角,由加气区、工艺区、加油区、营业区(办公区)、辅助区组成,于2021年5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LNG加气站为三级站,设置60m3立式LNG储气罐1台、泵撬1台、BOG设备2台,加气机4台,工艺管道系统1套,仪表风系统1套,可燃气体报警器7套。2021年8月14日首次取得由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29日由汉中市城市管理局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9年5月28日)。2021年6月18日首次取得由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2025年7月7日由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7月7日至2029年6月17日)。
联盛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WR75G,法定代表人:王二丫,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经营、成品油零售、食品销售等。注册地址:汉中勉县周家山镇联丰村。
2020年11月30日,联盛公司将加油加气站整体租赁给陕西天信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源公司),签订《加油加气站(LNG)租赁合同》(陕天信源LNG租赁〔2020〕3号),租赁费每年80万元,由天信源公司全权负责加油加气站的经营活动,租期10年。
天信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UG3U0J,法定代表人:杨红,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甲醇、氢等,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
天信源公司以联盛公司的名义实际经营加油加气站,站内的日常管理、员工招聘录用、工资待遇支付均由天信源公司负责。天信源公司任命孙某军为加油加气站站长,黄某静为加油加气站副站长、加气站站长,负责该站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还原)
2026年5月2日17时11分、17时27分,槽车陕DE1365、陕DC3831先后进入卸液区卸车位。5月2日18时45分、5月3日5时35分,夜班班长胡某先后两次操作陕DC3831槽车卸液。5月3日7时46分左右完成交接班,10时41分张某庆独自进入卸液作业区开始对陕DE1365槽车进行卸液操作,11时56分,连接陕DE1365槽车的卸液软管爆裂脱落弹射,击中张某庆胸腹部导致其受伤倒地。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加油加气站LNG储罐区南侧卸液区,卸液区并排设置东西两个车位,陕DC3831槽车停放东侧卸车位,陕DE1365槽车停放西侧卸车位。
陕DE1365槽车液相卸液管和陕DC3831槽车液相卸液管通过三通接头同时接入卸车泵撬液相口,陕DE1365槽车气相口、增压口的金属软管与卸车泵撬气相口、增压口连接,陕DC3831槽车气相口、增压口的金属软管未与卸车泵撬气相口、增压口连接,两根金属软管搭放在LNG储罐区不锈钢箱子内。
事故发生时,陕DE1365槽车端液相卸液管法兰与软管连接处发生爆裂,软管东西向掉落在LNG储罐区围堰南侧,端口呈现不规则爆裂状,爆裂长度约40cm,管壁有明显超压膨胀变形痕迹(见图1、图2、图3),地面有两块金属软管内衬残片(见图4)。爆裂金属软管两端液相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阀门阀芯密封完好,无泄漏及损坏痕迹,确认事前为完全封闭状态。未发生LNG泄漏、天然气气体泄漏.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某庆,男,36岁,汉族,勉县新铺镇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6.44万元。
(五)其它情况
根据勉县气象局提供的信息,2026年5月3日,当地天气晴,事故发生时最高气温23.0℃,风向西南风,最大风速3.8m/s,气压954.6hPa,相对湿度为24%。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5月3日11时56分,正在加气区进行加气作业的王某富听到一声像轮胎爆炸的声音,发现卸液区有人倒地,赶到现场发现张某庆俯卧在地上,地面有血迹。王某富立即到饭堂通知站长孙某军,11时57分,两人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孙某军安排员工赵某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孙某军本人则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周家山镇政府、勉县应急管理局、勉县住建局、勉县市场监管局等报告有关情况,12时13分,新街子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经随车医生诊断张某庆已死亡。12时20分,加气站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许,勉县红十字医院到达现场并使用急救设备抢救,抢救无效后离开。13时许,勉县县、镇有关负责同志及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陆续到达现场。
5月7日,天信源公司、联盛公司在勉县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向联盛公司出具了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综合评估,事故单位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合理,报告及时,勉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响应,成立专项处置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现场进行管控,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某庆在不具备卸液作业资格的情况下,独自从事LNG卸液作业,错误关闭了陕DE1365槽车液相金属软管两端阀门,形成封闭盲管,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软管内的LNG及时进行放散,在露天常温下封闭软管内LNG不断受热气化膨胀,软管内压力剧增,超过软管耐压极限,导致软管爆破断裂,断裂后的软管端头飞出,击中张某庆胸腹部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加油加气站未严格落实《LNG低温罐车卸液监护制度》,在从事LNG卸液作业时,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并填写装卸液监护记录;未按规定对站内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巡检;未及时发现制止事发当日张某庆独自从事LNG卸液作业;默许、放任张某庆在未取得卸液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从事卸液作业。
(三)排除因素
1.《波纹金属软管检验报告》显示,涉事波纹金属软管产品型号“DN50*6000”,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2.5MPa,出厂检验合格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6.3条第6项规定“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该软管从购买投入使用,至2026年5月3日事发时仍在安全检测有效期内。
2.根据勉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显示,5月3日当地为晴天,无雷击、大风、暴雨等影响卸液作业安全的突发恶劣气象条件;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现场只有张某庆一人,无抽烟、动火和使用手机等引发火灾爆炸的行为,现场未发生天然气泄漏燃烧爆炸,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默许、放任还在实习期的无证员工上岗从事LNG卸液作业,无人监护,未及时巡检,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天信源公司
对租赁经营的加油加气站管理不到位。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定期对租赁的加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联盛公司
既未与天信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履行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四)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辖区加气站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监管不严,未有效规范站点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执法惩戒刚性不足,对加气站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查处不够严厉,安全监管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同时,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五)勉县周家山镇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勉县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要求有差距,对全县燃气领域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力量薄弱等问题重视不够,对勉县住建局和周家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庆,男,汉族,36岁,加油加气站实习员工。在无证且无安全员监护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卸液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涛,男,44岁,中国民进会员,勉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负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对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燃气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杨某,男,41岁,中共预备党员,勉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燃气股负责人。负责全县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加油加气站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失管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高某,男,39岁,中共党员,勉县周家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住建、交通、国土资源、生态环保工作,分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未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黄某,男,37岁,中共党员,勉县周家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干部。负责住房安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城镇燃气安全、气化勉县工作。对加油加气站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失管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天信源公司
天信源公司作为加油加气站的实际经营者,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加油加气站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失管,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1]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联盛公司
联盛公司作为加油加气站的产权所有者,在与天信源公司签订加油加气站租赁经营协议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3]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杨红,男,54岁,天信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租赁的加油加气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4]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庞某民,男,50岁,天信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网点开发、后勤工作。作为天信源公司对各站点的实际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租赁的加油加气站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5]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孙某军,男,59岁,天信源公司派驻加油加气站站长、加气站安全管理员、加气站安全总监。负责加油加气站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默许、放任张某庆无证上岗独自从事LNG卸液作业,未及时检查发现加油加气站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黄某静,女,38岁,天信源公司派驻加油加气站副站长、加气站站长。对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张某庆无证上岗、无安全员监护违规进行卸液作业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王某,女,31岁,天信源公司派驻加气站带班班长。未认真履行带班班长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张某庆无证上
岗和违规操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天信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6)王二丫,女,64岁,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履行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行刑衔接
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该起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有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勉县住建局向勉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周家山镇人民政府向勉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勉县人民政府向汉中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发展提速,LNG凭借清洁、高效、储运便捷等优势,在车用燃料、工业生产、城市供气等领域应用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迅猛,但产业快速扩张背后安全隐患凸显:如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等问题依然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流动性较大,对工作场所危险性认识不足,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违章操作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够,监管质效不高等,上述问题是燃气领域亟待整改提升的重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勉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快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深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丛生表象后的深层次问题,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全面梳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全链条存在的问题;要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加快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从体制机制、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要抓好干部队伍整顿,深入解决慵懒拖沓、业务生疏、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二)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燃气行业领域涉及部门多,链条长,使用点多面广,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要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引导市场有序发展;要加强执法力度,重拳打击企业“三违”行为,强化事前监管,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化警示震慑作用;要加强对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资质许可条件评估,对安全隐患严重、经营无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出市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研究解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勉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要督促燃气企业建立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动态台账,做到一机一档、一人一档;要加强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态监管,将持证上岗纳入必查内容,严查无证上岗、证书过期、人证不符、证件挂靠等违规行为,全力防范燃气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要组织对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一轮安全教育轮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勉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危化品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审核槽车及从业人员资质,严查违法运输行为,强化运输企业动态监管,杜绝不合格车辆进站作业。勉县公安局要强化加气站治安管控,严格人员、车辆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场站治安隐患排查,严防人为安全风险。周家山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要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统筹人员安排,选拔文化程度高、学习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安全监管力量,采取邀请专家授课、选派干部外出学习等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天信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审视并排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一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确保不漏一岗、不漏一人;二是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改,聘请专家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诊断,精准梳理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症下药,整改提升;三是要深化源头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四是要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落实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要加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联盛公司要加强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并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对加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