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022021 | 发布时间: | 2018年07月30日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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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汉市安委办发〔2018〕56号
汉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和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市工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建规局、网信办:
现将《汉中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和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汉中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专项检查和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我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和信息查询工作,全面加强对培训市场的严格管理。
二、治理重点
1、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3、假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
4、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行为。
三、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根据我市实际,全市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同步进行。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8月10日)。一是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二是由各县区组织镇(街办)对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单位(存在大型游乐设施及危险项目)等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证情况、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现状、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存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进行摸排,汇总情况,建立台帐,完善档案,确保建立一套覆盖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祥实的基础台帐。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0日至年底)。市安监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证考核发证工作流程,完善考试点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两随机一公开”、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及时封堵或关闭处理假冒网站。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管理,督促企业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和资格考试,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
四、工作措施
(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7月15日前,市县安委会动员部署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和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书专项治理行动。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三项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七进”活动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确保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对自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理,对拒不自查,发现问题的要从重严肃处理。
(四)规范完善考核发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进行认真自查,纳入营商环境整治,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
(五)开展专项执法。市、县(区)、镇(办)安监机构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查验工作要作到以镇(办)为单位,全查验、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
(六)加大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省市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将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和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樊强为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规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上述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由安监局副局长、市安委办副主任邓文明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和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市安委办将设立“12350”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假培训、假冒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举报核实的情况,要在为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严格督导检查。市安委会将结合对县区“三项攻坚行动”督查,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区做好对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县区安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从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夏钧 陈喜,电话:2626901)
附: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调查摸底表(企业填写);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汇总表;
4、县区2016年10月以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5、特种作业目录(国家安监总局令30号)
汉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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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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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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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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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总数 |
特种作业岗位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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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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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
董事长 囗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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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安全考核并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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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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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高危行业 |
煤矿 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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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囗 经营单位囗 储存单位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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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囗 经营单位囗 储存单位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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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囗 尾矿库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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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单位囗 有色囗 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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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囗 交通运输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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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 |
建材囗 机械囗 轻工囗 纺织囗 烟草囗 商贸囗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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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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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人员类别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是否 考核合格 |
注: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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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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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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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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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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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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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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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2.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在表格中填写不下,可自行附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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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调查摸底表(企业填写)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类别 |
有岗位数 |
有作业人数 |
参加培训人数 |
有持证人数 |
无证人数 |
核查合格证件人数 |
存疑证件人数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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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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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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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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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空调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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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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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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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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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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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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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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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类作业类别以附件5为准。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汇总表
项 目 |
企业 数量 (个) |
企业负责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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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数 (其中分管) |
持证人数 (其中分管) |
持证率 |
现有人数 |
持证人数 |
持证率 |
现有岗位 |
持证人数 |
专项行动查证人数 |
存疑证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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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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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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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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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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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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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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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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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
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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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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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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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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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安监局:(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2018年 月 日
注:1.“现有人数”是指目前在职人员总数;“其中分管”指企业中实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数;“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企业数量”、“现有人数” 及“持证人数”数据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附件4
汉中市各县区2016年10月以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
县区安监局:(盖章) 2018年 月 日
序号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培训内容 |
培训方式 |
培训对象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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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 人员 |
机构名称 |
主要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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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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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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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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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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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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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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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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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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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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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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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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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非煤矿山 人; 危险化学品 人; 烟花爆竹 人; 冶金 人;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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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训时间”填起止时间;“培训方式”,填自行组织或委托。
附件5
特种作业目录
(国安安监总局令30号)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